(2010)丽云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某某起诉称,被告夏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于2010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为证。后被告经多次催款未还。现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夏某某归还借款26000元。被告夏某某未做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待证被告向其借款26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夏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本院确认借条具有证明力。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夏某某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