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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墙体材料厂与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墙体材料厂,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645号原告:嘉善××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嘉善县××××号。负责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墙体材料厂与被告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墙体材料厂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屠某某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墙体材料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