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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王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枫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甲。申请人王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任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甲申请称,任某某因与丈夫王乙夫妻感情不合,于2003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09年9月4日,王乙死亡。因此,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任某某失踪。经查,任某某,女,1960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择湖村××自然村××号,系申请人王甲母亲,于2003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2月24日在本院××人民法庭、本市枫桥镇新××村以及向任某某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新州××村××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任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任某某于2003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七年,现其儿子王甲申请其失踪,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某某为失踪人;指定王甲为失踪人任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灵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