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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银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姜大腾与曲善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姜大腾。被告曲善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大腾与被告曲善波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大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书记员  吕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