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杜奇洋与华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奇洋,华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12号原告:杜奇洋,无业。被告:华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鹏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奔,男。委托代理人:王建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奇洋与被告华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奇洋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奇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奇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