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姚樑与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樑,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建忠。委托代理人:袁小宝。委托代理人:张国伟。上诉人姚樑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6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樑,被上诉人嘉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小宝、张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姚樑系嘉化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07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姚樑的工作岗位为直接生产工人,为嘉化公司电解车间的操作工。2005年1月18日,姚樑向嘉化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岗就读,申请中载明:为了更好地提高本身技能,掌握熟练的工作技巧,为嘉化尽我的一份力,本人想报考大专;化工专业,学制两年,1800元/学期等。2006年1月,嘉化公司相关领导在该申请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后由于报考学校办班的原因(姚樑称因化工专业学员不足无法办班),姚樑改报管理专业,并自行在申请上添加“管理专业,学制三年,1800元/学期”的内容。该添加内容未经嘉化公司领导审批及备案。姚樑于2009年6月30日完成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管理专业的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三年学费共计4860元。之后,姚樑到嘉化公司要求报销该学费,嘉化公司以姚樑所学专业不对口及未经审批为由不予报销。姚樑于2010年3月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姚樑的申请事由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向姚樑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嘉劳仲案不字(2010)第6号]。原审法院另查明,嘉化公司嘉化办字(2000)第97号文件规定,凡要求由企业支付学费接受中、高等文化学历教育的职工,应本着报考专业与本职工作基本相符的原则,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领导签具意见后,交人力企管处,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与人力企管处明确学成后服务年限和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方可凭《毕业证书》报销学费等。2010年3月30日,姚樑以嘉化公司违反承诺,不予报销学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嘉化公司报销姚樑在岗就读的学费4860元及各项费用190元;嘉化公司补偿姚樑因本案纠纷而造成的时间和工作延误的损失550元。嘉化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姚樑申请在岗就读的专业为化工专业,管理专业是姚樑事后擅自添加并未经审批,同时也并不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姚樑要求报销学费及其他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姚樑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姚樑为提高自身素质进行在岗就读值得提倡。报销学费作为嘉化公司的一种福利待遇,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姚樑作为嘉化公司员工,要求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时应按公司规定进行。姚樑在岗就读的学费报销是否符合公司文件的要求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嘉化公司文件要求,学费报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公司审批同意后,再凭毕业证书报销学费。该条件缺一不可。本案姚樑一开始申请就读的专业为化工专业,已由领导审批同意,后姚樑又自行更改申请内容而就读管理专业,就读管理专业已成为一个新的申请,依然应按公司文件要求经审批同意,但姚樑并未举证证明公司相关领导已同意其变更后的申请,故其要求报销管理专业的学费不符合公司文件规定,其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姚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姚樑负担。判决宣告后,姚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从化工专业转为管理专业,已经过嘉化公司领导口头同意,相关学费公司领导也是承诺予以报销的。嘉化公司未要求姚樑重新提出申请,这是嘉化公司的工作失误,与姚樑无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嘉化公司报销姚樑在岗就读的相关费用4860元,并承担因本案纠纷造成姚樑工作、时间、复印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740元。嘉化公司二审答辩意见与原审答辩意见一致。二审中,姚樑提供了其与原嘉化公司电化厂技术员王光辉的电话录音一份,并申请王光辉到庭作证,以证明其所述从化工专业改到管理专业的申请公司领导同意后,交王光辉转交给姚樑之事实。王光辉当庭陈述,录音所涉通话是今年4月底的事,姚樑所述由转交申请的事实,其记不起来了,因为当时讲话比较客气,故也没有直接否定姚樑所问的问题,但其打完电话也没有搞清楚是怎么回事。嘉化公司质证意见:姚樑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并且录音内容不清晰,王光辉也当庭表示因时间长了记不起来有姚樑所述转交申请之事,故电话录音和王光辉的证言不能证明姚樑主张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姚樑提供的电话录音,根据王光辉的陈述,系原审判决后形成,故属二审中“新的证据”,嘉化公司认为姚樑提供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该电话录音,实质为王光辉的证言,庭审中王光辉未明确承认发生过姚樑所述转交过一份申请之事实,该证言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不能认定。另一方面,因王光辉原为嘉化公司电化厂的技术人员,经办学历教育审批事项非其职责,该申请中也无嘉化公司同意姚樑更改专业的意思表示,故即使姚樑所述嘉化公司通过王光辉转交过申请的事实属实,也不足以证明嘉化公司对姚樑更改专业已予以同意之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其中包括:为减少劳动者生活费用开支和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而提供的各种补贴;为方便劳动者生活和减轻职工家务负担而提供的各种生活设施和服务;为活跃劳动者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各种文化设施和服务。本案中,嘉化公司所作职工参加文化学历教育可报销学费的规定,目的是“使职工教育更直接更有效也为公司经济发展服务”,并明确“应本着报考专业与本职工作基本相符为原则”,因此,该职工学历教育性质上属于嘉化公司为提高职工的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而进行的职业培训。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属于职业培训方面的争议。嘉化公司给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报销学费,不符合福利待遇的实质要件。原审法院将本案纠纷确定为福利待遇纠纷不准确。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无“职业培训纠纷”这一案由,故可按一级案由即“劳动争议纠纷”确定本案案由。姚樑为嘉化公司电化厂职工,其提供的学历教育申请中,载明其原申请就读的专业为化工专业,学制二年,学费每学期1800元。嘉化公司审批同意后,姚樑又在该申请中添加了“管理专业,学制三年,1800元/学期”之内容,改读管理专业。因姚樑改读管理专业并更改申请内容系在嘉化公司对姚樑原申请予以审批同意之后,姚樑主张嘉化公司已同意其改读管理专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事实不能成立。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姚樑未经嘉化公司同意,单方更改已经过嘉化公司审批同意的就读化工专业的申请,改读了与其当时从事的工作无关的管理专业。姚樑要求报销管理专业的学费,不符合嘉化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嘉化公司不予报销,并无失当之处。综上,原审法院驳回姚樑的诉讼请求正确。姚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姚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