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袁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袁某。被告:邱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6月8日,临安市公安局作出临公刑立字(2010)第275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袁某的借款行为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小平审 判 员 冯 娅人民陪审员 朱 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