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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袁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袁某。被告:邱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袁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6月8日,临安市公安局作出临公刑立字(2010)第275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袁某的借款行为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小平审 判 员  冯 娅人民陪审员  朱 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