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某某与上诉人国×纸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国×纸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纸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某某与上诉人国×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于2006年9月27日终止,但国×公司依法应向袁某某支付其工伤医疗期满前的工资待遇。国×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袁某某2006年9月27日之后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袁某某在二审中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袁某某可另寻途径解决。原审的其他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上诉人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