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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秦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5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英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驾驶浙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后垟工业区22号门前地段倒车时,因没有察明车辆后方情况,以致车辆碾压行人林宝珠,造成林宝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组织他人抢救林宝珠,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张迪豪家属经济损失155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左小波、韩玉陆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图、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被害人家属申请报告、归案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银兰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志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