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棉海与陈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棉海,陈积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张棉海。委托代理人:周大红。被告:陈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棉海与被告陈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错误,原告张棉海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棉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张棉海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爱华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