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郑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甲,郑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97号原告:毛某甲。法定代理人:毛某乙。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郑某。原告毛某甲与被告郑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甲起诉称:2006年10月份,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与被告郑某同在绍兴一企业务工相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同居生活,2007年9月29日被告生育原告毛某甲。由于被告郑某父母不知其女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同居并生育女儿之事,故于2007年12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与被告郑某一起到其娘家,被郑某父母拒绝,2008年正月,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与其父亲、舅舅一同三人到被告家求婚,也被被告父母拒绝在家门外。被告郑某自2007年12月离开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后,至今从未探望过原告。2008年6月5日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作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326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经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为肢体残疾2级,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基本上无能力抚养原告。请求被告自2008年1月起每年负担原告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由被告负担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某未作答辩。原告毛某甲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第一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毛某甲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相关事实。第二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发票二份,用以证明2008年6月5日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被告郑某作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326元。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现已交纳社会抚养费1200元。第三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二份,用以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经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为肢体残疾2级的事实。本院依职权所作的郑乙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其女儿郑某在外打工,三年没有回家等事实。由于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上述证据当庭质证的权某,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证的郑乙询问笔录,经当庭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份,原告毛某甲父亲毛某乙与被告郑某同在绍兴一企业务工时相识,同年12月同居生活,2007年9月29日被告郑某生育原告毛某甲。由于被告郑某父母不知郑某与毛某乙同居并生育女儿之事,因此2007年12月28日原告父亲毛某乙与被告郑某一起到其娘家,被郑某父母拒绝。2008年正月,原告父亲毛某乙与其父亲、舅舅一同到被告家求婚也被拒绝。被告郑某自2007年12月离开原告后,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也未探望过原告。2008年6月5日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原告父亲毛某乙和被告郑某作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326元。原告父亲毛某乙现已实际交纳社会抚养费1200元,且毛某乙经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为肢体残疾2级,家庭条件困难,基本上无能力抚养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父亲毛某乙与被告郑某未登记结婚,原告毛某甲系被告与毛某乙的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某,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毛某甲要求被告郑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常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罚,是针对毛某乙和被告郑某共同作出的,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负担社会抚养费8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毛某甲随生父毛某乙共同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郑某自2010年1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定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分两次各支付1800元。二、驳回原告毛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甲负担1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