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英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年××月××日,双方在浦江县潘宅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争吵。2007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曾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及其他地方多番查找。均未能寻得其下落。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已经达到三年之久,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救,故要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好,原告杨某是丧妻家某,被告黄某是丧夫,双方都生有一男孩,我的孩子一直随外婆生活,与原告杨某结婚8年间家某生活和睦。而事情在于2005年11月21日,原告杨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黄某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黄某开脑手术致残,出院后不能像正常人维持生活,更不能劳动,交通事故治疗费和人身伤害无法得到赔偿。原告及家人开始虐待被告黄某,2006年至2007年间原告杨某不但没关心黄某,还用不同方式大骂摧残黄某,其目的就是想赶走黄某。2007年春节过后,原告全家有一次打骂黄某,使其不能生活下去,黄某准备与杨某拼个你死我活的时候,儿子叫我好好活着。在黄某弟弟支持下才回到了安某休宁。原告称到黄某所在地找过她,是不可能的。原告必须承担答辩人20年的生活抚养费;黄某与杨某新建楼房,共同享有,进行分割;交通事故后期颅骨修复手术费;必须归还2005年住院开脑修复手术费;必须归还2005年住院开脑时的金耳环、项链、戒指,同时也希望原告尊重夫妻间以前的感情,尽一个丈夫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0年3月23日浦南街道长春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提供的证据:1、2005年第1294号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载着被告,造成重伤的。2、(2006)浦某某一初字第1279号判决书,原告承担10%的责任,现在不止了,钱一分都没拿来过。3、2010年安某休宁县陈霞乡回口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是在我们那是生活困难户,不能干活的。原告质证后认为被告会劳动的,被告出去的时候是说去打工的,之前也在浦江打工过的。我没有赶她走。被告是有劳动能力的。4、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5、2008年儿子倪某某大学入取通知书副本,证明原告生活有负担比较困难。原告质证的认为结婚期间,被告有寄钱给家里的。6、黄某个人残疾证。7、黄某个人信用社存取低保补助卡,证明原告是贫困户。综上证据,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5-7,可证明被告生活困难,但不能证明被告已失去生活能力,对证据4,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双方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年××月××日,双方在浦江县潘宅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11月21日,原告杨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黄某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黄某开脑手术致残,2007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达三年之久,已达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现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照顾。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判令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由原告杨某给予被告黄某生活困难补助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