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兰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满志祥与童广仙、童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志祥,童广仙,童玉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兰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满志祥。委托代理人张文余、童华仙。被告童广仙。被告童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志祥与被告童广仙、童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志祥撤回对被告童广仙、童玉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满志祥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