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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满志祥与童广仙、童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志祥,童广仙,童玉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兰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满志祥。委托代理人张文余、童华仙。被告童广仙。被告童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志祥与被告童广仙、童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志祥撤回对被告童广仙、童玉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满志祥负担。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