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良林与象山县环球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良林,象山县环球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91号原告:夏良林,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象山县环球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村。法定代表人:夏永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林与被告象山县环球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良林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75元,减半收取5637.50元,由原告夏良林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