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商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波与方明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明初,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明初,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前巷*号***室。委托代理人:周官宝,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鵷,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波,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桂路**号。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明初为与被上诉人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9)台黄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明初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明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3166元,应收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方明初负担,多收的9066元依法退还上诉人方明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