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成瑜与俞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瑜,俞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李成瑜。被告:俞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瑜诉俞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瑜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瑜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瑜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