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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世华与被执行人林培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华,林培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宋世华被执行人:林培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世华与被执行人林培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08)阳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阳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