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信(兴)伟与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信(兴)伟,张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59号原告周信(兴)伟,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大溪村490号。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被告张东明,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全堂村樊家自然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伟与被告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信伟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信伟以自行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信伟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5140元,依法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周信伟负担。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