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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信(兴)伟与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信(兴)伟,张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59号原告周信(兴)伟,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大溪村490号。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被告张东明,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全堂村樊家自然村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伟与被告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信伟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信伟以自行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信伟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5140元,依法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周信伟负担。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