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任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任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被告任某。原告朱某甲为与被告任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起诉称:被告系原告之母,自2009年9月被告与原告之父起诉离婚驳回后离家出走,原告与其父朱某乙共同居住生活。朱某乙于2009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至今未愈,而被告却熟视无睹,袖手旁观,根本未尽母亲职责,致使原告生活费、学费均无着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某某告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本院审查:父母对婚生子女负有共同抚养义务,原告虽自2009年9月起由其父朱某乙独自抚养教育,但原告之父朱某乙与被告任某尚未解除婚姻关系,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故其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亦无法分割。原告之父朱某乙依法在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且被告与朱某乙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现原告以被告离家期间未承担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并不具有明确合法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