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与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中兴造船厂,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上辇村。代表人:王永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24楼a座。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姗,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与被告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州市中兴造船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中兴造船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00元减半收取62200元,由原告台州市中兴造船厂负担。审 判 长 登 峰审 判 员 陈晓明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