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傅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傅振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天童中路。法定代表人:徐立辉,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李平,系该社职工。被告:傅振林,0824630827721),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苏阳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傅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付清欠款,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