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苏中、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苏中,魏林,苏马金,肖益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07号。负责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中,镇陈屿里墩村庙内42-1号。被告魏林,镇陈屿里墩村庙内42-1号。被告苏马金,港镇城关珠城东路99号。被告肖益素,港镇陈屿双峰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苏中、魏林、苏马金、肖益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