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张水与孙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水,孙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84号原告:王张水,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道墟镇肖金新区**号。委托代理人:陈海根,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家华,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孙端镇三条溇村楝树下211号。原告王张水诉被告孙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张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张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张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