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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兴国与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国,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知初字第7号原告:宋兴国。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裘军。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联合大楼一楼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国与被告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兴国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兴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兴国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龚 倩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