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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赵某甲。被告朱某。原告赵某甲为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黄欢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2002年原告未经结婚登记育有一子赵某乙。2006年8月原、被告相识,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即于当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8月生子朱乙,现年4岁。婚初,原、被告感情尚佳,但自从儿子出生后,被告就经常为原告前子赵某乙的生活费等问题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原告曾多次被被告打伤而去医院治疗并报案,特别是2009年8月份,被告因一点家庭琐事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原告膝盖、手腕等多处受伤,原告为此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于2009年8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双方未有共同生活。在分居期间,原、被告曾多次商量离婚,但均因儿子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5月16日,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又出手打原告。至此,原告经深思熟虑后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朱乙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被告朱某辩称,我跟原告结婚一个月后才知道她已有一子,那时我就提出离婚,但她不同意;我要求她把前子赵某乙送走,然后共同生活,她也不愿送;现在我们已有儿子朱乙,她才提出离婚,我肯定不同意;但如果原告坚持把赵某乙带在身边,我也是不能容忍的,我绝不愿意跟赵某乙一起生活。至于原告说我多次打她,那是没有的事,我们只是嘴里吵吵,派出所吵架的记录是有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无异议。2、赤岸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两份及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派出所出警予以处理。被告认为,派出所出具的这些材料是真实的,第一次我是用手抓了她一下,但第二次我没有打她。3、义乌市中心医院门急诊病历一本,证明2009年7月8日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前往医院就诊。被告认为该病历所反映的伤情并不是他打的,而是原告自己骑自行车摔的。4、(2009)金某某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各一份及居民户口簿一本(均系复印件,当庭核对均与原件一致),证明赵某乙由赵某甲抚养,户口也××赵丽芳处。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都是原告与案外人即赵某乙的亲生父亲陈某某商量好的。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4均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依法确认其证明力。证据3因被告有异议,且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辅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2年原告赵某甲未婚生子赵某乙,其一直抚养该子。2006年8月原、被告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9月19日生子朱乙。婚初,被告获知原告曾未婚生子,即提出离婚,但原告不同意。此后,被告一直心存芥蒂;双方经常为之争吵、打架,并向江东、稠江等处派出所报过警。2009年10月3日,原告因遭被告殴打受伤向赤岸派出所报警求助,自当天起原告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商量离婚,但均因婚生子朱乙的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三年多并育有一子,但被告对原告婚前已育一子之事一直耿耿于怀,且完全无法容忍与原告前子赵某乙共同生活,并因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打架,双方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已在多次的争吵中消磨殆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朱乙现未满3周岁,并自去年10月以来就随原告生活,故从有利小孩成长考虑,朱乙宜继续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朱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由被告朱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自2010年7月1日起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朱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黄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成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