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712号原告: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前岙。法定代表人:盛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租赁浙b×××××轿车一辆,约定租赁费每天280元等。此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汽车租赁费3500元,尚欠汽车租赁费22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租赁费并拒绝归还租赁车辆。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汽车租赁费22700元(算至2010年2月16日,以后另计);返还原告浙b×××××轿车一辆(汽车价值1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租赁车辆后典当给他人,车辆典当款据为己有,被告的行为嫌疑诈骗犯罪,本院已将本案移送象山县公安局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