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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与陈雨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陈雨燕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216号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1062KR科尼琴威廉敏娜晋兰30号(1062KRAmsterdamtheNetherlandsKoninginWilhelminaplein30)。法定代表人乔斯林·莫里斯·罗比奥特(JocelynMauriceRobiot),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雨燕,系温州市鹿城区五马楚楚动人服装店业主,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第一桥155号(原人民中路金鹰大楼一层311号西)。本院在审理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与被告陈雨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以其已与被告陈雨燕达成和解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AdidasInternationalMarketingB·V·负担。审 判 长  石圣科审 判 员  陈 雁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