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05民初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田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田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127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镇羊坝滩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综合大楼物理层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500000676145381Y。 负责人:伍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勇,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试验区分行)与被告田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试验区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被告田勇偿还截至2019年4月4日的透支本金303649.99元、利息21657.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767.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全部欠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被告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田勇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0年6月22日 截至日期 2019年4月4日 欠款金额 本金 303649.99元 利息 21657.32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田勇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农行试验区分行要求被告田勇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农行试验区分行要求被告田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尚欠透支本金303649.99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21657.32元,以及自2019年4月5日起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91.12元,由被告田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雪妍 审 判 员 陈丽蔚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