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付宝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玉霞,付宝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1-3号申请人:付玉霞。被申请人:付宝森。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碑民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付玉霞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西安铁路局小区南郊10号楼2-5-3号房的查封,本院已准许。对担保人罗晓山为本案提供的担保房产(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1-9-115-202**号)本院亦应予以解除,且申请人付玉霞亦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担保房产查封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罗晓山名下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房产一套过户手续的查封。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