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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付宝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玉霞,付宝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1-3号申请人:付玉霞。被申请人:付宝森。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碑民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付玉霞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西安铁路局小区南郊10号楼2-5-3号房的查封,本院已准许。对担保人罗晓山为本案提供的担保房产(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1-9-115-202**号)本院亦应予以解除,且申请人付玉霞亦向本院提出了解除对担保房产查封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罗晓山名下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号房产一套过户手续的查封。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