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秦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信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秦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北京国信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西安百盛购物中心四层。代表人袁若虹。委托代理人胡静,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秦旗。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信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秦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信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00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