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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82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被告董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陈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校军审 判 员  韩岳根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