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北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北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林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办理公告送达手续),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晓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双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