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镇民初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织造有限公司与沃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宁波××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出口××贸易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2517637-x)被告: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沃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织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沃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区聪园路55号3幢105室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沃某某所有的位于本区聪园路55号3幢105室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9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