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某某。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北辰广场××楼××室和××室。本院受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标的物因自燃烧毁,不存在标的物所在地,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此要求法院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或者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标的物是运输工具,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并非上列管辖法院之一,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