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涂飞寅与钱冬红、王育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飞寅,钱冬红,王育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涂飞寅。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钱冬红。被告王育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飞寅与被告钱冬红、王育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飞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浩    杰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代理审判员金秀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俊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