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涂飞寅与钱冬红、王育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飞寅,钱冬红,王育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涂飞寅。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钱冬红。被告王育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飞寅与被告钱冬红、王育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飞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浩 杰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代理审判员金秀哲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俊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