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克俭与王峰、王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俭,王峰,王健,开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孙克俭。被告:王峰。被告:王健。被告:开洁民。被告王健、开洁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荣。原告孙克俭为与被告王锋、王健、开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文娟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克俭、被告王健、开洁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孙克俭起诉称,2008年6月6日,王锋由王健、开洁民作担保向孙克俭借款20万元,并约定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王锋未归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王锋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损失补偿3万元,合计人民币23万元;二、王健、开洁民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锋、王健、开洁民承担。庭审中,孙克俭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王锋归还借款16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8640元(按本金16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0%,自2009年6月6日计算至2010年6月5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16万元,年利率5.40%另计);二、判令王健、开洁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9万元、逾期利息中的70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孙克俭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王锋于2008年6月6日向孙克俭借款20万元并约定借期一年,并由王健、开洁民提供担保的事实。2.还款协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王健、开洁民于2009年12月10日与孙克俭达成还款协议,并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的事实。被告王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并对原告孙克俭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王健、开洁民答辩称,对借款事实与担保事实无异议。被告王健、开洁民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孙克俭提供的证据,被告王健、开洁民对真实性无异议,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6月6日,王锋由王健、开洁民作担保向孙克俭借款20万元,并约定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王锋未归还借款。2009年9月24日,孙克俭将王锋、王健、开洁民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后孙克俭与王健、开洁民庭外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王锋于2008年6月6日向孙克俭的借款20万元,由王健、开洁民承担连带责任,孙克俭同意王健、开洁民向孙克俭支付16万元,其中13万元为本金,3万元为利息补偿,剩余的7万元本金和其他费用由王锋负责偿还,同时约定上述款项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支付6万元。协议签订后,孙克俭于2009年12月15日撤回了对被告王锋、王健、开洁民的起诉。之后王健、开洁民偿还本金4万元,余款未按约支付。为此,孙克俭再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孙克俭与王锋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与王健、开洁民之间的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孙克俭提供了借款,王锋未按时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的民事责任。王健、开洁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王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克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克俭借款160000元;二、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克俭逾期利息8640元(按本金16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0%,自2009年6月6日计算至2010年6月5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16万元按年利率5.40%另计);三、被告王健、开洁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90000元及第二项债务中的逾期利息70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1836.5元,由被告王峰负担,被告王健、开洁民对其中的1113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7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成文娟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