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徐定武与谢尚德、王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武,谢尚德,王学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徐定武。委托代理人周崇成、赵爱宝。被告谢尚德。委托代理人谢作堰。被告王学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武与被告谢尚德、王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定武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徐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徐定武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