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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与雄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啤酒有限公司,雄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雄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诸××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雄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啤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啤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雄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06元,依法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燕泉啤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