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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绍兴市××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物权保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4462号原告绍兴市××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绍兴市××湖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新辉代理审判员  夏蓓蕾人民陪审员  鲁关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