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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与朱甲、朱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朱甲,朱乙,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278-2号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朱甲。被告朱乙。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朱甲、朱乙、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臧 峻 月代理审判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和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