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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锡均与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均,王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875号原告:陈锡均,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后畈村塘里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5612103553。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王立新,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新区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均为与被告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锡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锡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陈锡均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