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根福与陈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福,陈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9号原告陈根福,黄山五村1组。被告陈根良,雅童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福与被告陈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福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陈根福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