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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根福与陈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福,陈根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9号原告陈根福,黄山五村1组。被告陈根良,雅童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福与被告陈根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福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陈根福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