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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邱振杨、戴雪林与费炳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杨,戴雪林,费炳其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30号原告:邱振杨。原告:戴雪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炳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杨、戴雪林与被告费炳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杨、戴雪林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振杨、戴雪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振杨、戴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邱振杨、戴雪林负担。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