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邱振杨、戴雪林与费炳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杨,戴雪林,费炳其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30号原告:邱振杨。原告:戴雪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炳其。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杨、戴雪林与被告费炳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杨、戴雪林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振杨、戴雪林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振杨、戴雪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邱振杨、戴雪林负担。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