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汪秋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汪秋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55号原告: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2640273-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55号。诉讼代表人:单君繁,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益波,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秋乐,0227198008200261),���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大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秋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宁波海曙中环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晓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曹伟英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