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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与李文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李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华伟,区长。被执行人李文忠(李文忠户),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根据其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0)第1号裁决书,要求将李文忠户应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拆迁人、强制拆除。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仑政拆裁字(2010)第1号裁决书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0)第1号裁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仑政拆裁字(2010)第1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杰审 判 员  俞毅刚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