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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仲撤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仲撤字第6号原告丽水市××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施伟珍),住丽水市××号(莲城酒店**楼**)(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郑某。(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申请人:丽水市××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某。(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丽水市××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建群吴建群李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