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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