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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李某。被告:吕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吕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李某已将户口搬迁至宁波市江北区雨辰文星小区6幢29号502室,被告也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因此本案应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李某的户口簿与身份证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因其户口簿颁发时间晚于身份证,故本院认定原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江北区雨辰文星小区6幢29号502室。原告与被告吕某均未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被告吕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雨辰文星小区6幢29号502室,因此,本案应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吕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