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程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李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张程,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程诉被告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程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