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程与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李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张程,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程诉被告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程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