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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余某甲。被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