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155号原告余某甲。被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来源: